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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和政策方面说一说楼体外加装电梯的亲身体会

从安全和政策方面说一说楼体外加装电梯的亲身体会

时间: 2024-04-15 发布于:极速nba免费直播

  既有多层住宅楼体外加装电梯,是国家提出的改造旧社区的其中一个内容。也是一项惠民政策,为何推广协商那么困难?就我个人亲身经历说一说亲身体会。与各位分享。

  国家《关于全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确指出:“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立改造目标,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持居民志愿。”

  北京等市在推广加装电梯相关文件规定条例中,都有满足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建筑节能等规范、标准要求。

  北京等市在满足双2/3以上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且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业主自愿。”才可加装电梯。

  住建部曾提出“有条件的,业主自愿,协商一致,可以加装,不能强制。”总之,加装电梯,高层户受益,低层户利益受损,社区环境受损。在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法源顺序、节约世界资源、绿色环保等原则下进行,民事行为的核心是“自愿原则”。一户反对,其实质就是“一票否决”,否则即构成侵权。故宝贵钥匙仍是以和为贵的协商,任何高调的道德绑架更显利已者本质无遗,却与事无补而适得其反。

  (一)推行民法典第278条之表决,并未取消“业主自愿”与“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的内容

  虽各省市在规定条例中都迴避而不明确定性加装电梯是改建工程,但在实施操作中都按改建实施操作。这是套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误解。

  1,第278条之(七)项“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加装电梯不是改建,是新建。(作者旧贴已解释过),适法不当。

  2,因第一款或之(七)项不含加装电梯,要表决的(七)项与业主没有共有或共同管理权利关系,何言表决。

  4,一个待新建的加装电梯工程,尚在申请之中,何言对其共用和共同管理权利之表决。

  实施中证明,凡是表决通过加装电梯的单元,都是低层户在非自愿、非公平、非平等、非诚实信用等的道德绑架下,无奈无助挣扎的心软耳软好人做出的糊涂决定选择;或被“不参与”大忽悠而轻信别人的糊涂老实人。

  然而慢慢的变多的人觉醒,坚持住法律底线,守住了反对者的一票反对的最后阵地,阻止简单多数否决少数的财产权、健康权与生存权。

  楼体外加装电梯,采用多数否决少数原则,因业主利益不同,不愿承担风险与损失,矛盾突出。其要害是忽视了公平、自愿的核心。民主呼声提醒实施中应依法办事,不可忽视反对户意见。因是选择,有的反对户与同意户达成协议和解;有的选择维护原美好居住环境,否决加装电梯。

  有的网友高叫:己经“取消一票否决”了,是无法律依据的大忽悠。成都、福建二案例,低层败诉,並非一票反对不可否决加装电梯,而是他们心软耳软被忽悠而同意,施工后发现受骗上当反悔而阻止施工,终判败诉。侧面提醒业主,在保护自家财产时要依法办事,不可糊涂。同意、不同意和反对的表示,都是你自愿的选择权利。

  多数原则,在民事中只能限制界定在公共、公益、公众、平等互惠等可自主自愿参加的事项,不能以所谓长远、提倡、惠民、集体、号召等名义,为谋取利益的手段,否决个人的私有权利,应防止借多数之名滥用多数原则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利。

  (1)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宪法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1)民法典总则第3条:“{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民法典总则第4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3)民法典物权第207条:“[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4)民法典总则113条:“[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5)民法典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6)民法典总则第130条:“[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7)民法典总则第6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8)民法典总则第7条:“[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以上8条律文,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应当以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不能用多数原则简单否决和侵犯少数的权利。

  1,民法典总则第8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典总则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总则第10条:“[民法法源及顺序]处理民事纠纷,应按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上3条律文,规定民事主休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其法律行为无效。

  在民事纠纷中,应当按照法律,法律没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合法及优化合理地布局的社区,业主入住20、30多年,安居乐业。优美、有序、安静的幸福家园,标誌着文明、幸福与居家财富。怎么也想象不到会发生:被多数简单否决少数自主合法权利,优美环境被恶化打乱;被逼诱无奈无助心软耳软的好人遭忽悠,糊涂地免強犹豫地同意在楼大门外窗前加装电梯。虽高层户房屋会升值,因环境恶化而低层户房屋会贬值,整个社区也因布局打乱、环境恶化而贬值。这都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结果,恶化社区环境带来的后果。

  不可违背公序良俗的,侵犯社区布局的优先权的。部分人的“申请加梯诉求”,空穴来风,岂能后来者居上主张。高层户上下楼不便是自个当初选择的,加装电梯不是解决其需求的唯一途径,很多方式可供选择。不应将矛盾强加于低层户绑架解决。多年合理存在的格局就是公序良俗,就是依法源顺序优先被保全的不能侵权的,规划外的建筑都是违规非法的。如此,民法法源顺序被违规打乱,必然造成社区因无规则而矛盾频发不断,扰乱社会安宁,有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1,民法典物权第288条:“l处理相邻关系的根本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

  不能只讲团结互助,而不谈公平合理的原则。开始加装电梯规定还见补偿之说,现已无此内容,全由集资业主自我调解,並不是取消对低层的赔偿。

  另外,低层户是要补贴让步加装电梯,或拒绝赔偿而维护原小区的优美环境,都属低层户的选择权利,不受干涉。

  2,民法典物权第295条:“[禁止进行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活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3,民法典物权第296条:“[相邻权的限度]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加装电梯施工不同于停水停电简单易应付。施工期都在35个月以上,堵封大门,杂物间或车库或许都没办法使用。噪音震动、电焊、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长达数月孰可忍受!这都需“自私”的低层户奉献的!且不取“赔偿”。低层户如何忍受得了!

  4,民法典物权第293条:“[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如正规设计布局需要两单元楼前后相错,一般不超5.2m,可依规范批准。而后加装之电梯塔立在单元门口5.2m或以外,即为侵权原住宅环境。业主买的就是一字形布置的住宅,能说采光不受影响吗?同时也多违反楼间距规定。

  有人说,北面就见不到阳光,何谈日照?现设计新理念,一改过去正南正北布置住宅,设计特偏东北西南一点布置住宅。我家在长沙的北阳台现在可见阳光到10时。不少户在北阳台晒衣服。如加装电梯后,再也看不见蓬勃辉宏的朝阳或美轮美奐的夕阳美景。这就是对唯利者做出的牺牲。

  自然人享有人格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

  不得侵犯人格权,不能忍受长达数月在门口窗外近距离施工加装电梯。不得无视对低层户通风、采光、日照、噪音、隐私等影响,不是必须或无条件的工程,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将安居乐业的优先权干忧得底朝天。

  一句“不参与”,加装电梯规定无此内容,也不受民法保护。因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因此“不参与”是大忽悠,实为离间低层户的骗人术。

  加装电梯后,本单元各户物业费都一样增加,电梯电费及维护更換设备你也得出钱,物业公司定会依据物业法(大于单元约定及加电梯条例)向单元各户收取各项费用,0.35/平m的日子永不再有。大事面前要懂法,不可糊涂犹豫。一旦加装电梯,把12户就绑定了,有法可依,共担义务和风险。

  搜遍专业规范、规定及操作规定,几乎都是禁止破拆建筑结构的,尤其承重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实行如下行为的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担重量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而各省市加装电梯的新版规定条例,现都由“禁止破坏建筑结构”,而改为“满足建筑结构规定、技术标准”。或许当地专家都有办法补救拆改建筑结构之安全的科学技术工艺。正常结构可“合法拆改”,本应为无奈之举。可透视加装电梯的安全可靠性,令人怀疑与担忧。

  .多层住宅楼体外所加装电梯的运营环境,与高层楼内所安装电梯工作环境是不能比及的。由于电梯塔暴露在楼体外,严寒酷热风雨冰雪的侵袭,电控元器件灵敏度定会受影响,增加电梯运行及安全事故是无疑的。

  1,所有加电梯方案,不论从楼梯间入户或新加阳台入户,都将原楼梯窗封堵或用为联络必经通道口。而在此处无法安装防火门。其中由楼梯间入户的方案,按消防规范在高21m以下时,若省去此处防火门,则要每层各户应更换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或多功能防盗门。而由新加阳台入户方案,封堵此处留的小窗是不符消防要求的。

  2,单元门口堵塞,一不利避难疏散人员,二塔两侧大树与连廊形成屏障,不足4m高与4m宽的消防空间,明显不符要求。

  民法典第1252条:“[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的侵权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筑设计企业与实施工程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反责任。”

  所有加装电梯规定条例都规定:“共同出资的业主应为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承担对应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高层电梯房是一二百多户业主养一部电梯,也不承担此类风险。而多层楼多是12户养一部电梯,投资效益比应当考虑。现已加装电梯出现各种事故停用的已不是个案,多与土建、钢结构工程有关。应值得总结改进。

  总之,楼体外加装电梯不可凭多数否决少数,应做好协商、公平、自愿地进行,不可操之过急,或以惠民、提倡压人。另外安全第一不可忘记。

  既有多层住宅楼体外加装电梯,是国家提出的改造旧社区的其中一个内容。也是一项惠民政策,为何推广协商那么困难?就我个人亲身经历说一说亲身体会。与各位分享。

  国家《关于全方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确指出:“坚持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科学确立改造目标,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杜绝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持居民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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